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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5-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5-04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计划自2015年7月13日起的三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使用自筹资金增持本公司股份,其中,总经理李俊义先生自筹资金不低于2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盛守青先生自筹资金不低于2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小东先生自筹资金不低于2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副总经理张艳辉女士自筹资金不低于1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 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接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盛守青先生的通知,其于2015年8月27日使用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个人名义增持本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 二、增持目的 本次增持公司股票是盛守青先生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能够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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