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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航飞机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5-076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8-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495号文核准,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 2008年 2 月完成,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期满后由于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因此光大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持续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公司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担任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光大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0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中航证券承继。 为规范公司200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及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中航证券于 2015 年 8 月 27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其中:甲方指"中航飞机"、乙方分别指上述三家银行、丙方指"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丁方指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授权丁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丁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61001705103052509036,该专户仅用于丁方MA60飞机扩产条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丁方在中国银行西安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02831783254,该专户仅用于飞机机身制造条件建设项目和飞机复合材料(内装饰)扩产条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丁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700029029003517185,该专户仅用于丁方飞机机翼制造条件建设项目和民用飞机关键零部件扩产条件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上述专户均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二、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锐、张江,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司维、苗巧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在乙方查询丁方专用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亦可主动提出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本协议项下乙方权利义务终止,丙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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