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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第248期) 2015-09-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请问,根据通知要求,大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必须增持本公司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果为外资企业(香港),是否必须增持本公司股票? 答:证监发〔2015〕51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但未强制要求大股东及董监高必须增持本公司股票。 问:证监会于7月8日发布了51号文,鼓励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增持行为。请问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当前持股比例为7.74%,且最近6个月有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比例2.38%),若本次想增持公司10%~25%的股份,是否可行?如何做好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答:上市公司持股7.74%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曾在最近6个月有减持股份的行为,本次拟增持10%~25%的股份的,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当累计增持每变动幅度达到5%时,或者持股比例达到20%、30%时,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前曾披露过权益变动报告的,本次触发信息披露义务时可无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仅披露与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差异情况;之前未曾披露过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但不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本次需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增持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问:深交所于2014年6月19日公布了《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该通知显示,注册资本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可成为暂停上市债券的受让方,而深交所2015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为合格投资者。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的合格投资者是按照2014年的标准还是2015年的标准进行认定? 答:深交所2014年6月19日《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目前仍然有效,故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的投资者应当是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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