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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7 证券简称:露笑科技 公告编号:2015-113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5-09-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15年8月29日,《中国经营报》刊登了题为《露笑科技实控人公司或卷入内幕交易案》的文章,并被其他媒体转载。文章内容主要涉及2013年度本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及在该次定增过程中公司相关关联人涉及内幕交易案件等相关报道。 二、澄清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对上述报道中提及的问题做如下澄清: 1、2013年度本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有以下三个项目(详见2013年0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不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拟收购的浙江露笑光电有限公司资产项目: ■ 相关报道提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拟收购浙江露笑光电有限公司并非首次筹划收购该公司,所言不实。 关于在2013年度本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相关关联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事宜,如相关报道所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进行立案、审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判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已经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浙证调查通字2014171号)并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 号》,目前上述案件的司法、行政程序均已经终结。 就上述案件中依法应当披露的事项,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日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ltp.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目前该案也不存在新的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必要提示及说明 1、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露笑科技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之不得任职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之对公司的背信情形;露笑科技的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不存在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情形;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对于恶意媒体报道、误导性消息或发布误导性观点,而对公司和股民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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