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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临2015-030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8月31 日,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张许科先生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张许科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增持后,张许科先生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的增持计划
张许科先生于 2015年7月13日承诺,计划以自有资金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的股票。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7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公告(编号:临2015-17)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张许科先生于2015年8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3%,本次增持平均价格为42.82元/股;2015年8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4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8%,本次增持平均价格为41.13元/股。
自 2015年8月20日首次增持及 2015年8月31日本次增持完成后,张许科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40,400股,平均价格41.83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截止目前,张许科先生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上述承诺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张许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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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于 2015 年8月31日出具了《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和《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号)等的相关规定。
2、张许科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以及其他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根据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张许科先生不排除通过合理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的可能。公司将持续关注张许科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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