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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5-45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公司")转发皖国资产权函【2015】664号《省国资委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5】667号《省国资委关于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安徽淮南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6%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现将上述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
1、原则同意本公司非公开定向发行股份方案。
2、同意能源集团公司将所持有的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25.00%股权和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30.00%股权协议转让给本公司。
3、能源集团应按政策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转让标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省国资提出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申请,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以经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
4、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应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每股17.32元,发行数量不超过14145.4900万股。
5、能源集团公司应在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按照本批复意见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表决。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完成后,能源集团公司应及时将发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并督促本公司按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更等手续。
二、关于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安徽淮南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6%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
1、同意能源集团公司将所持安徽淮南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淮南洛能)46%股权协议转让给本公司。
2、能源集团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安徽淮南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省国委提出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申请,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确定以经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
3、能源集团公司督促相关公司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规定,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4、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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