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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15-05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大会没有否决议案,也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31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0日下午15:00 至2015年8月31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蒋英刚先生由于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与会董事推举董事周传良先生主持本次大会。 (六)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474,166,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42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73,595,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3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70,9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75%。 (八)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159,504,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26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58,933,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21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570,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75%。 (九) 董事3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4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 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895,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8%;反对271,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23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9%;反对271,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属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2. 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770,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4%;反对33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7%;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108,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6%;反对339,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3. 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770,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4%;反对33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7%;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108,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6%;反对339,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申明、廉军魁 (三)结论性意见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签章页。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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