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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南航空、海航B股 公告编号:2015-068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8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三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牟伟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辛笛、顾刚、邓天林因紧急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0人,胡明哲、童甫、周猛、李方辉、许静因紧急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财务总监杜亮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同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之全资SPV公司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备注: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施念清、徐志豪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施念清、徐志豪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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