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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027 股票简称:七喜控股 公告编号:2015-89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票 解除质押及重新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四大股东关玉贤女士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及重新进行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关玉贤女士于2015年7月16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687,301股(占总股本0.89%)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自然人董德伟先生,并已于2015年9月1日将上述股份全部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关玉贤女士于2015年9月7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687,301股(占总股本0.89%)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自然人柳四龙先生,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15年9月7日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时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关玉贤女士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687,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687,3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89%。 特此公告。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8日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5-064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35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779 证券简称:三毛派神 公告编号:2015-051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9月7日,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正在筹划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三毛派神,证券代码:000779)自 2015 年9月8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公司承诺在不超过5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即最晚将在2015年9月15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大事项的交易对手方、标的、中介机构和预计复牌时间等相关信息。 若未能在期限内披露上述信息且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最晚将于2015年9月15日恢复交易,我公司承诺在股票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2015年9月8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7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974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准备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公司本次配股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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