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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15–122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基于国家支持鼓励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环境以及双方对于移动互联网与动漫产业资源结合的市场规模和增长前景的看好,2015年9月15日,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投视讯”)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拟联合推动建立面向全国的动漫媒体资源开发、移动互联网运营、基于传媒资源的电子商务(T2O)服务销售动漫后产品的互利合作机制。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08日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7-10号楼3层328

  法定代表人:姜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 万元

  经营范围: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信息服务业务等。

  北京中投视讯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曾与其发生类似业务交易。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日期:2015年9月15日

  (二)协议生效条件: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主要业务合作领域

  1.双方合作建立动漫全媒体互动运营平台及动漫电子商务平台。

  2.基于公司拥有的传统媒体播出资源构建台网互动产品。

  3.基于北京中投视讯拥有的技术资源搭建合作平台和产品。

  4.基于公司拥有的IP资源和北京中投视讯的生产能力,积极将IP产品化。

  5.共同打造儿童秀场项目。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负责项目内容的组织、传统媒体的落实、IP资源的提供。北京中投视讯负责平台开发、建设、维护。

  2.公司负责活动策划和整合营销。北京中投视讯负责产品的研发、项目运营。

  3.公司与北京中投视讯负责各方的联合团队建设。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北京中投视讯是由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投资并控股的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运营公司,拥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运营权,可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向全国的手机用户提供手机视频服务的新媒体平台。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合作期限内组建独立团队,合作运营动漫传媒资源与移动互联资源结合的全新营销模式,形成传统媒体结合新媒体的动漫生态链,并拟在时机成熟时将共同设立合资公司运营该项目,对公司文化传媒业务的协同与整合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初步确定了总体的合作方向,具体的合作事宜仍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后确定,实施进度和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六、其他事项的相关说明

  (一)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北京中投视讯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15–123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告知,其以自有资金于2015年9月14日-15日以每股均价25.35元至30.21元的价格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

  特别说明:上述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二、本次增持目的

  为响应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黄嘉棣先生提出的关于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议,同时基于公司良好的基本面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了本公司股票。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规定。

  2.本次增持公司股票行为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继续关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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