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5-062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5-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函的公告》(详情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控股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集团")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6 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增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份的 2%,增持的股票在 6 个月内不减持。 2015 年 9 月17 日,公司收到大通集团《关于增持大通燃气股份的函》,大通集团通过股票收益互换方式增持了本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情况 自2015年7月10日至 2015 年 9 月17 日期间,大通集团以股票收益互换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票 1,11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增持均价为 9.18元/股,增持总金额为10,224,816.80元。 本次增持前大通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08,280,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8%;本次增持后,大通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394,9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8 %。 二、后续增持计划 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及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大通集团不排除通过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大通集团自2015年7月10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含本次增持的 1,114,300 股)。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大通集团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自本次增持完成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3、公司将继续关注大通集团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