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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5066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9月18日,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512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512号)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512号)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9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京新药业拟购买巨烽显示90%的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未购买巨烽显示全部股权的原因。2)是否有收购巨烽显示剩余10%股权的后续计划和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结合近期同类可比交易市盈率,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巨烽显示价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2013年到2014年巨烽显示还从事电路控制基板和电脑一体机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两项业务对巨烽显示报告期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吕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吕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巨烽显示股东张雄与林晓萍于2013年5月约定因财产分割而应由林晓萍持有的巨烽显示20%股权委托张雄代为持有。申请材料同时显示,张雄与林晓萍就上述股权分割事宜在2014年和2015年产生诉讼纠纷。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股权诉讼的详细情况。2)上述股权代持关系是否已解除,解除是否彻底,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原有医药研发生产的基础上,新增医疗专用显示设备生产和销售业务。请你公司:1)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巨烽显示存在境外销售收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出口销售相关政策情况、境外销售结算货币、对汇率风险的控制及汇兑损益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你公司结合未来市场需求、生产能力、已有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补充披露:1)巨烽显示2015年营业收入、净利润预测的可实现性。2)巨烽显示2016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图像无缝显示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为巨烽显示和南京巨鲨共同持有。申请材料同时显示,自2012年底起,南京巨鲨和巨烽显示的业务合作关系终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巨烽显示与南京巨鲨关于上述发明专利使用方面的约定,是否存在相关限制条款,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巨烽显示为科技驱动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巨烽显示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的相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巨烽显示深圳公司计划于2015年7月搬迁至新生产基地。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巨烽显示上述搬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巨烽显示期末存货金额较大。请你公司结合存货产品种类、库存时间、技术发展水平、同行业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等,补充披露巨烽显示存货跌价准备政策合理性及计提的充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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