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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2015-073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7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万丰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爱莲女士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61,310,03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3.75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61,310,03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3.75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3名,4,315,29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0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461,310,032股同意, 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4,315,29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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