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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编号:临2015-051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受理阶段
●全资子公司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1,220,300.77元及全部仲裁费用
●预计对公司损益无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5年9月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液压")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并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仲裁机构及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2、仲裁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人: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龙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汪立平
仲裁申请人代理人:钟佳康、谷莎
仲裁申请人代理人单位: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汇森益发工业炉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3弄15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HEINRICH-PETER LANKES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案由
1、申请人恒立液压的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购销合同》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经支付给被申请人及其指定主体的货款人民币8,599,420.8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年化6%的利率支付以上第2项所述货款自申请人支付时起至被申请人退还时止的利息,截止2015年8月暂计为人民币628,361.5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购买货物所支付进口增值税、外汇汇款手续费、信用证开证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物流费、招标代理费合计人民币1,387,655.5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调试所购买货物而花费的电费、燃气费、气体费合计人民币289,862.9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已经为仲裁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总计人民币315,000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2、本仲裁的事实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9日签订了《购销合同》购买预抽真空卧式氮化炉2台及配套生产线1套。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将货物送抵申请人处。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负责调试和试生产工作。
在调试过程中,先后出现多项质量瑕疵,虽经多次整改但至今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至今未能通过申请人验收;且存在无限期迟延交付中文技术资料、核心部件使用的材料与约定不符等在可预计的合理时间内根本无法弥补的严重质量瑕疵,导致申请人无法通过该设备生产出采购设备时预期生产出的产品,申请人购买设备的目的已完全无法实现。
二、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的利润无负面影响。至本公告之日,案件涉及标的尚处调试阶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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