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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0 证券简称:联络互动 公告编号:2015-135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0-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25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1日-2015年10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15:00至2015年10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千禧大酒店三层财富9厅 4、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志涛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名,代表股份337,328,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名,代表股份336,816,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512,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337,328,7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437,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调整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337,328,7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437,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调整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337,328,7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437,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337,328,7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437,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337,328,7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437,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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