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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编号:2015-062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涉及个人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7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件,并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78号],依法驳回原告方要求袁金钰先生对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董事长袁金钰先生通知,袁金钰先生所涉之诉讼(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涉及个人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已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1.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方曹国彬先生、陈展云先生、黄少尤先生要求袁金钰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2. 法院作出此项判决的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三原告起诉认为袁金钰先生是亨达公司的合伙人,应当对亨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亨达香港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曾经拥有人袁金钰先生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公司民事行为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的范畴,依法应当适用亨达香港公司的登记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其次,香港高等法院在Hong Kong and Overseas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vs Yeung Fat Construction Company(HCMP2520/1985,1986年1月9日)一案的裁决中指出,新加入的合伙人无须就其加入合伙企业前产生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香港法例第38章《合伙条例》第19(1)条规定:"任何人获接纳加入现有的商号为合伙人,并不因此而须就在他成为合伙人前所作出的任何事情对该商号的债权人附上法律责任。"

  最后,亨达香港公司在2011年7月28日签署保证合同,由此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在该保证责任产生之时,袁金钰先生尚未加入亨达香港公司(袁金钰先生于2012年11月12日加入亨达香港公司),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袁金钰先生无须对加入公司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原告诉请袁金钰对亨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袁金钰的抗辩成立,法院予以采信。

  3. 如涉及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并将及时进行后续公告。

  二、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78号)

  特此公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15-54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2015-53)”中,未对2015年7-9月份的业绩预测作出说明,根据深交所相关要求,特补充如下: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二)业绩预告类型: 同向上升

  (三)业绩预告情况:

  1、1-9月预计数与上年同期公告对比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78-99%

  盈利:8300-9300

盈利:4666
基本每股收益(元)盈利:0.31-0.35盈利:0.17

  

  2、7-9月份预计数与上年同期对比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317%-408%

  盈利:4600-5600

盈利:1102
基本每股收益(元)盈利:0.17-0.21盈利:0.04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回财政欠款43878万元,从而冲回资产减值损失及相应调增所得税费用等合计5400万元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15 年三季度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15-67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控股股东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集团")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名称:杭汽轮B,证券代码:200771)于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开市起停牌并披露《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5-33)。公司于2015年6月5日、6月12日、6月19日、6月26日、7月3日、7月10日、7月17日、7月24日、7月31日、8月7日、8月14日、8月21日、8月28日、9月8日、9月15日、9月22日、9月29日分别披露《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2015-34)、(2015-36)、(2015-37)、(2015-38)、(2015-39)、(2015-40)、(2015-42)、(2015-43)、(2015-44)、(2015-45)、(2015-46)、(2015-47)、(2015-62)、(2015-63)、(2015-64)、(2015-65)、(2015-66)。

  公司8月28日公告(2015-62)中披露,汽轮集团根据杭州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正在筹划汽轮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事项。

  由于此次改革可能会使汽轮集团控股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与公司密切相关。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3日起继续停牌。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依据事项进展情况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3日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股票代码:000959 公告编号: 2015-06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5年10月12日,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0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0人,会议符合依法召开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五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银行授信》的议案已获得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授权内容,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30亿元的并购贷款。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钢总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置换协议》(以下简称"《置换协议》")条款规定,30亿元并购贷款将分三期执行:第一期为《置换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5亿元;第二期在2015年底之前,支付10亿元;第三期在《置换协议》生效一年内,支付5亿元。根据实际需要,具体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可做相应调整。并购贷款期限为5年,担保方式为首钢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余收购资金主要以自有资金及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解决。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5-098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 利

  类 型

申请日专利权

  期 限

证书号
ZL 2012 1

  0270750.1

毒死蜱的合成方法发 明

  专 利

2012年

  08月01日

二十年第1806837号

  

  上述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的取得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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