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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第3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经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10月13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的"浙江东方(股票代码600120)"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采用中基协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
在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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