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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5- 3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5-10-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近期与相关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丰乐农化)、安徽丰乐香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丰乐香料)提供相关担保,具体如下: (一)为丰乐农化担保 2015年10月12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简称: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简称:兴业银行合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简称: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向上述银行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承担主合同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提供相关担保,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 (二)为丰乐香料担保 2015年10月12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丰乐香料向上述银行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承担主合同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万元、3000万元担保。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为了扶持全资子公司的发展,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述银行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共为丰乐农化、丰乐香料最高额不超过17000万元(含本次担保)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批准额度以内。 经2015年3月26日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3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5-012号公告)并报经4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4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5--022号公告),公司为丰乐农化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9000万元担保;为丰乐香料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9000万元担保,股东大会通过后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有效,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现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000万元,上述担保在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批准额度以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合肥,负责人沈良红,注册资本:25500万元,主营业务:农药、种衣剂。 截至 2014年12月底,丰乐农化的资产总额为50,670.70万元,负债总额为17,893.93万元,净资产为32,776.77万元,资产负债率35.31%,2014 年度销售收入54,066.55万元,净利润842.95万元(经审计)。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丰乐农化的资产总额为50,466.25万元,负债总额16760.63万元,净资产为33,705.62万元,资产负债率33.21%,2015年1-6月,销售收入21753.82万元,净利润837.22万元(未经审计)。 2、安徽丰乐香料有限责任公司: 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合肥,负责人金劲松,注册资本:4500万元,主营业务:天然薄荷脑、薄荷素油。 截至2014年12月底,丰乐香料的资产总额为14221.92万元,负债总额为7403.27万元,净资产为6818.65万元,资产负债率52.06%;2015年度销售收入23553.74万元,净利润107.83万元(经审计)。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丰乐香料的资产总额为13550.52万元,负债总额5511.76万元,净资产为8038.76万元,资产负债率40.68%,2015年1-6月,销售收入12127.38万元,净利润1228.22万元(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为丰乐农化担保 1、2015年10月12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债务人)向中信银行办理最高债权额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债权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 2、2015年10月12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债务人)向兴业银行办理最高债权额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 3、2015年10月12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安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债务人)向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承、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各类银行业务承担主合同最高额4000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 (二)为丰乐香料担保 1、2015年10月12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安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香料(债务人)向交通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承、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各类银行业务承担主合同最高额2000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 2、2015年10月12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香料(债务人)向兴业银行办理最高债权额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丰乐农化、丰乐香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完全能够控制,为其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7000万元,占2014 年度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12.64%,不存在对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逾期对外担保。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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