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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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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每一保本期为18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鉴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并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实际情况,依据《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更新。主要为:

  一、"第一部分 前言"、"第二部分 释义"、"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根据证监会最新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更新了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

  二、"第二部分 释义"中,修改了"保证人、担保人"、"保证、担保"等内容;

  三、"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修改了"十、基金保本的保证"、"十一、担保人"、"十二、基金保本周期"等内容;

  四、"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力义务"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五、"十二、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中,更新了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六、"十二、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中,"三、保证合同"部分更新为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

  七、"十二、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中,修改了"六、基金的保本"部分"(三)使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将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0月19日在其网站发布的《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修订)。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等文件,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9日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18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6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日将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并适用保本条款。

  2、本基金将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和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之间设置开放期。开放期为自2015年10月26日(含)起至2015年10月30日(含)止。其中:2015年10月26日为赎回开放日;2015年10月26日(含)至2015年10月30日(含)为申购开放日;2015年10月30日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该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18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8亿元人民币。在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与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在开放期的其余申购开放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若本基金提前结束开放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实际的开放期结束日期和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4、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2015年10月26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日,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2)自2015年10月27日(含)起至2015年10月30日(含)止,为本基金申购开放日。该期间,本基金仅进行申购业务,暂停赎回业务。

  (3)2015年10月30日,为折算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届时公告的折算日计)。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自折算日的下一日起暂停。

  上述关于申购、赎回业务的暂停及开放安排,届时本基金不再另行公告。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

  1、开放期赎回开放日

  2015年10月26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2、赎回开放日的处理原则

  开放期的赎回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开放日的费用

  本基金在赎回开放日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4、赎回开放日的比例确认

  在赎回开放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与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二、开放期申购

  1、开放期申购的限定期限

  自2015年10月26日(含)起至2015年10月30日(含)止。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设定的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停止开放期申购业务,并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开放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

  2、开放期申购的原则

  开放期申购以金额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开放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开放期申购费用。

  4、开放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投资净额规模(含由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8亿元。

  总规模控制方法:

  (1)在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与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2)在开放期的其余申购开放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在开放期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达到或超过8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介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开放期申购业务。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8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8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开放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即2015年10月30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时,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折算日登记在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计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0元)

  其中,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数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1.000元

  3、到期选择及开放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5年10月26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

  (2)对于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是其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四、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18个月,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7年5月2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对于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在上一个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均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的保证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

  (4)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张秀丽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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