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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2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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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什邡市宏达金桥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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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王国成董事长主持,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对需审议议案进行了逐项、记名投票表决,会议的召集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刘军先生、罗晓东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延俊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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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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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四川信托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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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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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关于更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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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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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对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议案有:议案1、3、4、5.01、5.02。
2、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回避了对议案1、3、4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锦、赵清树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经现场见证,中银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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