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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公告编号:2015-049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10月21日下午以现场及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皇村青皇工业区葵青路17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王来春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以下事项,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受公司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确定以2015年10月21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1,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1、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公告编号:2015-050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67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143人,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5、解锁的时间安排: 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锁定期考核指标 公司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公司解锁日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解锁日所在的会计年度,公司对每次解锁前一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各年度的财务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 本计划中所指的净利润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反之,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每年制定或修正每个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并根据每个绩效考核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其权重及目标值。公司每年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得出每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被考核的激励对象在解锁日前一年度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B、C、D五个档次,考核结果为A+级、A级、B级时,激励对象方可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锁资格,但所获解锁的比例不相同:A+级、A级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100%解锁,B级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70%解锁;考核结果为B级而丧失当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或考核结果为C级、D级的员工,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相对应解锁期内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具体的解锁比例约定如下: ■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9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到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5年10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也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5年10月21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3.67元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 ■ 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0月21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经测算,未来四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0,230万元,在2015年-2018年成本分摊情况如下表所示: ■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年10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15年10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上述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立讯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立讯精密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公告编号:2015-051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皇村青皇工业区葵青路17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5年10月17日以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发出通知。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纵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与会监事同意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上述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0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备查文件 1、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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