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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15临-042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下午15:00至 2015年10月2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华中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29,965,9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0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29,795,1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675%;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张灵芝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银行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29,795,19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57%;反对2,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6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31%。 以上提案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公布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波、张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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