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0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由曹坚先生召集并于2015年10月21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9: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7人,实到会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曹坚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购买紫金信托睿金42号、睿金44号信托计划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钢管有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意常宝精特使用3000万元自有资金分别参与紫金信托睿金42财产权信托、4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睿金42号财产权信托计划2000万元,睿金4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7人;反对:0人;弃权:0人;该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78 股票简称:常宝股份 编号:2015-069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参与紫金信托睿金42号、 睿金44号信托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1、2015年4月22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调整继续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授权额度和授权期限的议案》,在控制风险、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使用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中短期低风险的信托、资产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等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理财产品和工具的理财计划,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2、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购买紫金信托睿金42号、睿金44号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精特")使用3000万元自有资金分别参与紫金信托睿金42财产权信托、4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睿金42号财产权信托计划2000万元,睿金4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00万元。 3、常宝精特(或"受益人")与紫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信托"或 "受托人")分别签订《紫金信托-睿金42号产权信托合同》(合同编号:ZJT[2015]XT01-CC026-01)、《紫金信托-睿金4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编号:ZJT[2015]XT03-JH058-01)认购该理财产品,期限分别为688天和708天。 4、常宝精特与紫金信托无关联关系。 5、常宝精特本次出资人民币共计3000万元购买该信托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总资产的0.75%。 6、公司本次参与信托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 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名 称: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紫峰大厦30层 批准设立文号:K0027H232010001 工商注册号:320100000010422 法定代表人:陈峥 三、合同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了紫金信托签字盖章的信托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紫金信托-睿金42号财产权信托合同》;《紫金信托-睿金4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认购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睿金42号财产权信托计划2000万元,睿金44号集合资产信托计划1000万元。 3、预计期限:睿金42号为688天,睿金44号为708天。 4、预期年化收益率:睿金42号为8.5%,睿金44号为8.8%。 5、投资方式:睿金42号财产权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睿金4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计划资金,资金用于向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价款。 6、担保措施: (1)睿金42号财产权信托计划 若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标的债权,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所确定的价格收购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收益权。 担保人为债权人履行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有关担保的具体事宜,由担保人与受托人签署《保证合同》另行约定。 如债务人未按《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约定履行标的债权偿付义务,无论债务人系基于何种理由,受托人均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在信托续存期间,受托人有权调整各项担保和保障措施。 (2)睿金44号集合资产信托计划 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其在《债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关该项保证担保的具体事宜,由保证人与受托人签署《保证合同》另行约定。 委托人同意在信托计划续存期间,受托人有权调整各项担保和保障措施。 7、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自申购该信托单位的对应开放日起该期各信托利益核算日分别核算一次信托利益,预计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1元×该份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该份信托单位起算日(含该日)至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365-该份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 四、资金来源 本次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贷款;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在控制风险、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自有资金获得较高的理财收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产品投资,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六、风险性因素及风险承担 1、该信托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业监管政策、利率调整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与变化,都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2)市场风险 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3)信用风险 睿金42号财产权信托计划中,标的债权项下债务清偿期届至,若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将直接影响本信托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情况;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不履行保管义务,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睿金44号集合资产信托计划中,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签署后,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溢价回购义务,信托财产可能遭受损失;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履行《债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如果保证人未履行或不履行保证责任,则信托财产可能遭受损失;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不履行保管义务,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原因,以及信托项下信托各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致使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以及因而造成本信托计划不能及时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风险。 (6)管理风险 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由于受托人的知识、管理水平、管理手段、管理技术制约或因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的工作失误等,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7)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就某期信托单位而言,其存续期届满前可能因其所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或因其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清偿而提前终止,亦可能于存续期届满时因其所对应信托财产未变现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价款未能清偿而发生延期。信托计划亦可能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该等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均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8)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2、风险的承担 (1)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2)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七、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投资产品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八、其他事项 1、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了自有资金4.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包括: (1)公司于2014年7月7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参与了《财通资产-常州松涛苑安置房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 (2)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参与了《四川信托-蓉城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34)。 (3)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参与了《方正东亚·方兴84号江苏盐城亭湖城投债权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 (4)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参与了《紫金信托-镇江城投债流动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46)。 (5)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4000万元参与《中融·享融26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6)经2015年1月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常宝精特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参与《中融资产-融常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 (7)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参与《财通资产-金坛建设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 (8)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参与《紫金信托-睿金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 (9)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参与《紫金信托-恒盈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 (10)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常宝精特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参与《紫金信托-恒盈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 (11)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参与《睿金34号财产权信托产品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12)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常宝精特使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参与《钜和共赢2号二期投资基金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 (13)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分别使用自有资金3600万余元、1400万元参与《紫金信托-恒居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 (14)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常州常宝精特钢管有限公司使用3000万元自有资金分别参与紫金信托睿金42财产权信托、4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睿金42号财产权信托计划2000万元,睿金4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00万元(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70)。 2、公司财务部对投资进行了事前充分调研,并向董事会进行了报告。董事会经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内审部将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审计。 3、公司在进行本次风险投资前的12个月内,没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4、公司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12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盖章及签字页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3、《紫金信托-睿金42号财产权信托合同》、《紫金信托-睿金4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