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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孙鲲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国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国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增加83.33%,主要原因是公司收入规模扩大,流动资金需求加大,增加短期借款较多所致; 2、应收票据: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减少70.19%,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背书转让支付的承兑汇票较大所致; 3、预付款项: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增加146.34%,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预付的原材料款较多所致; 4、其他应收款: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增加82.18%,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园林业务支付的招投标保证金较多所致; 5、长期应收款: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增加89.88%,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长期应收款结算确认较多所致; 6、投资性房地产: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增加4706.15%,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园林业务的固定资产转入较多所致; 7、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增加62.61%,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较多所致; 8、短期借款: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增加85.70%,主要原因是公司营收规模扩大相应流动资金贷款增加较多所致; 9、应付票据: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增加202.98%,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为满足资金需求开具承兑汇票较多所致; 10、其他应付款: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减少93.24%,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支付收购重庆华宇园林股权转让款所致; 11、长期借款: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减少74.45%,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将部分长期借款提前偿还所致; 12、长期应付款: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增加100%,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新增融资租赁业务所致; 13、未分配利润:本报告期末金额较年初增加42.54%,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园林业务经营业绩增加所致。 利润表项目: 1、营业收入:本期比去年同期增加97.65%,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园林业务增长变动所致; 2、营业成本:本期比去年同期增加97.67%,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园林业务增长变动所致; 3、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比去年同期增加1531.44%,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园林业务增长变动所致; 4、管理费用:本期比去年同期增加74.47%,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园林业务增长变动所致; 5、财务费用:本期比去年同期减少170.60%,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园林业务增长变动所致; 6、资产减值损失:本期比去年同期增加5310.30%,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园林业务增长变动所致; 7、投资收益:本期比去年同期增加100.00%,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收到融圣投资分红款和园林业务增长变动所致; 8、利润总额、净利润:本期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202.69%和229.38%,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园林业务增长变动所致; 9、少数股东损益:本期比去年同期减少46.98%,主要原因是本期按照准则规定确认损益少于去年同期所致. 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去年同期减少788.93%,主要原因是营收规模扩大,支付货款等和园林业务招投标保证金较多所致;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去年同期增加1133.37%,主要原因是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本期较去年同期取得银行借款较多所致;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本期比去年同期增加216.92%,主要原因是营收规模的不断扩大,为满足流动资金使用需求,本期较去年同期取得银行借款较多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5年7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公司下发了《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995号),2015年7月27日,公司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回复并上报至中国证监会。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孙鲲鹏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5-86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十四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27日上午10:00,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十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17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善晓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无弃权票。一致通过。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无弃权票。一致通过。 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议案的内容见《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刊登在2015年10月28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5-85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27日上午8:00,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17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鲲鹏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现场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2015年10月28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无弃权票。一致通过。 考虑到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计划向韩亚银行烟台分行申请办理不超过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上述贷款事项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议案的内容见《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刊登在2015年10月28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5-84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 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考虑到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计划向韩亚银行烟台分行申请办理不超过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上述贷款事项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鲲鹏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号 注册资本:329,653,221元 注册号:370600228099328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铝板轧制、印铁、涂料、瓶盖加工、模具制作、橡胶塑料制品、机械设备、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的加工、销售;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日用百货、农副产品销售(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于 注册资本:壹亿零柒佰伍拾万元 注册号:50010500000613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市政工程施工:各种规模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植树、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咨询;苗木种植、销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 截止2015年9月30日,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担保授权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起一年内,在此期限内的担保相关文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和财务总监共同签署,具体贷款方式与期限授权,由公司与银行协商。 四、担保的主要内容 依据有关银行给予公司的授信额度,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的对象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15年10月27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柒仟伍佰万元整。 七、公司监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八、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5年10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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