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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报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潘鑫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建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建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第六大股东并列有10位,持股数均为8,797,500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2015年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23家营业部的批复》。根据该批复核准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设立2家证券营业部,在上海市,陕西省西安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贵州省贵阳市,海南省海口市,河北省石家庄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江苏省南通市、镇江市,浙江省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嘉兴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海市,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湖南省株洲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工商登记及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事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报告期内,上述分支机构的设立工作已全部完成。至此,公司已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达到120家。 3.2.2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2015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权益类收益互换业务规模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公司以2015年6月底净资产的15%出资,即人民币48.90亿元,交由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专户进行统一运作(详见公司公告2015-036)。2015年9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与中国证券金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收益互换的议案》,公司再次出资15.71亿元,交由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专户进行统一运作(详见公司公告2015-054)。至此,公司交由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专户进行统一运作的资金达到64.61亿元。 3.2.3 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货币方式向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融(香港)”)增资15亿港元(可于5年内分批注资)。2015年7月16日,公司完成向东方金融(香港)首批增资3亿港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详见公司公告2015-039)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做出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等相关承诺(详见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3.3.2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共3家,分别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且该三家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全部为限售流通股份,其中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占比30.08%。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上述3家股东做出了“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相应约束措施”、“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等相关承诺(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还做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见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5-06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2015年10月27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5人,实际表决董事15人,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5-06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通于2015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2015 年 10 月 27 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7名,实际表决监事7名,有效表决数占监事总数的 100%,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7】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2)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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