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百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红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红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立案调查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2015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尚未收到调查结果通知。如证监会调查结果认定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转让硅氧烷资产 2013年10月,公司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5.65亿元(不含税)价格转让硅氧烷资产。公司本年收到2000万元,截止2015年9月末,公司共收到5.12亿元(含代垫费用)。 不含在上述合同金额内的存货尚未定价,期末尚余账面净值为630.69万元。 另其它非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性质预付款项)中子公司江苏利洪“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项目工程设备合同预付款期末余额8332万元,公司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硅氧烷资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需根据相关情况由转让方、受让方、设备供应商(设计院)三方协商决定由受让方继续履行合同。目前该事项相关方还在协商中。由于目前硅氧烷行业低迷,该预付款项在继续履行合同中可能会有损失,但损失的金额目前还无法具体确定。 三、优利德诉讼事项 2015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4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公司与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优利德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苏商终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优利德上诉,维持原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公司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因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江苏宏华诉讼事项 2013年10月9日公司起诉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华”)、陈龙归还欠款27,428,213.54 元,并承担违约金300万元,徐州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江苏宏华和陈龙对公司提出反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3月13日、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淮安中院主持调解,各方于2014年6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本公司正在申请法院执行,目前尚无有效进展。对该债权公司已计提坏账825万元,如年底尚未收回,因账龄原因,公司将在本年度补提坏账准备549万元。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百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