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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李志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卿北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邹维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5年7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中山市欧曼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投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对中山市欧曼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投资,持有中山市欧曼科技照明有限公司22%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中山市欧曼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2015年10月9日,中山市欧曼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完成了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2015年7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6),确定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其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目前,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全力加紧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方案论证等工作。公司股票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

  3、2015年7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积极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截止目前,上述人员严格遵守承诺,未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0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1812-1816号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亲自出席董事8人(董事胡亮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委托出席董事1人(独立董事李杰因公事出国书面授权委托独立董事陈俊发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李志江主持,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金万润(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扩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同意公司向金万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款额度,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单次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向金万润收取借款费用;金万润其他股东杜拥军、周艳军、深圳市欣怡君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照出资比例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总裁罗明先生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1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1812-1816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亲自出席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李旭文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的用于“万润科技总部大楼项目”中的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之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之情形,不会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之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3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概述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为了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满足生产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全资子公司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可共用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子公司额度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授信额度期限均为一年,实际融资金额以银行和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李志江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抵押、担保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二、对外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光电”)可与公司共用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子公司额度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将为恒润光电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以恒润光电实际使用的额度为准。

  201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恒润光电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截止本公告日,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将由公司、恒润光电与银行根据实际融资情况协商确定。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李志江先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相关的授信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四)董事会意见

  1、恒润光电与公司共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助于其主营业务的发展壮大,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2、恒润光电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质量良好,经营情况正常,所处的LED行业系政府大力支持的节能减排行业,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3、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4、公司本次为恒润光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即: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提供的不超过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超过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9%。此外,深圳日上光电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日上光电有限公司对深圳日上光电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24,000万元。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它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4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概述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日上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上光电”)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由日上光电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日上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日上”)、公司副董事长唐伟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由惠州日上、唐伟及其配偶李镕女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融资金额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董事会同意授权副董事长唐伟先生全权代表日上光电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保函、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二、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日上光电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由惠州日上、唐伟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日上光电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由惠州日上、唐伟及李镕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日上光电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原鸿隆高科技工业园2#厂房)2栋三、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江

  成立时间:200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100万元

  股东:公司持有100%股权

  经营范围:LED灯的生产及销售;LED照明系统产品的设计、研发与销售;LED灯箱、招牌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数据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目前,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将由惠州日上、唐伟及李镕与银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日上光电日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要,能有效缓解其资金压力,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日上光电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用,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此次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之情形,因此,同意惠州日上为日上光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提供的不超过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超过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9%。此外,惠州日上对日上光电累计担保总额为24,000万元。除上述情况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它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5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99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06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10.71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7,502,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144,562.70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95,358,037.3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此前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后金额698,502,600.00元,于2015年5月27日存入公司开设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中,其中: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账号:4403040160000077327)人民币90,000,000.0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账号:79290155200000394)人民币608,502,600.00元,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48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15年5月27日,公司分别与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5年9月30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5,597.48万元(含利息)。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预计未来12个月内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

  三、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情形。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由于目前银行贷款利率较高,通过贷款融资将增加财务费用支出,且公司产销规模扩大,对流动资金需求加大,为保障公司对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同时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的用于“万润科技总部大楼项目”中的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现行12个月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约可节省利息支出218万元。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5,000万元款项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若募投项目建设加速导致募集资金使用提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资金使用需求提前归还部分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12个月内,公司未进行风险投资,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的用于“万润科技总部大楼项目”中的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2、公司本次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的用于“万润科技总部大楼项目”中的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之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之情形,不会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之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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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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