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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5-004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5,7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5日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情况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萃华珠宝”)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1,300万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56号”核准,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68万股,2014年11月4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上市时股本总额为15,068万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50,68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7,260,000股 二、股东履行承诺限售承诺情况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持有人郭跃进、陈少巧、郭兰伟、朴昌建、解天骏、段立彦、金顺姬、朴燕、袁建设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东朴昌建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顺姬和朴燕承诺: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不超过其发行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份的25%,第二年转让不超过其当时持有公司股份的25%,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首次公开发行中的承诺,在限售期内没有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且均不存在对本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本公司也不存在对上述股东的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5,7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9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及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华珠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4]105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68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并于2014年1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萃华珠宝”,股票代码“002731”。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3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5,068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5,068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股东朴昌建、解天骏、郭兰伟、段立彦、金顺姬、朴燕、郭跃进、陈少巧和袁建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东朴昌建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顺姬和朴燕承诺: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不超过其发行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份的25%,第二年转让不超过其当时持有公司股份的25%,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 年11月5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7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45%;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9 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侯卫 李延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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