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11月2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1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二十四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基金、长信利众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信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368.08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和养老金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 ge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穆欣欣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7)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common/index.jsp

  (8)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9)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10)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1)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1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14)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15)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16)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19)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 熠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8076

  客服电话: 95353

  网址: www.tebon.com.cn

  (2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 95525(全国)、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21)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

  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2)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大厦47、48、49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3)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代行):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www.swhysc.com

  (24)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客服电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25)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26)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7)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世贸中心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2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0)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31)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2)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3)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 www.ksfortune.com

  (34)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3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36)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3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3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39)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4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1)名称: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95162或4008888160

  网址:中期金融超市(www.cifcofund.com)

  (42)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虹

  电话: 021-2083580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和讯理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43)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index.html

  (44)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45)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6)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7)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48)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A座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陈进学、欧阳兵、马晓灵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 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杨池生

  电话:010-51716801、51716803、51716807

  邮编:100036

  经办注册会计师:韩振平、王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5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55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1.20%)=197,628.46 元

  认购费用=200,000-197,628.46=2,371.54 元

  认购份额=(197,628.46+200)/1.00=197,828.46份

  即:投资者投资2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97,828.46份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 10000元。

  (2)本基金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1个月按30天计算,2个月按 60天计算,以此类推;1年按365天计算,2年按 73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93,830.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3,830.6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十个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十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746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前提下,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重点关注改革红利相关主题证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和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经济景气度和货币资金供求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类、债券类、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改革红利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改革红利”,是指在国家、经济、社会等多维度、深层次的改革进程中,伴随和释放的有益于企业成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各种有利因素的总称。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改革领域不断深入,逐步延伸至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生态文明等方面。在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受益于改革的制度红利从而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行业和企业,将长期受益,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本基金重点关注因改革而受益的相关行业企业,主要包括:

  1)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的证券。国企改革有助于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打破市场垄断,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本基金重点关注通过兼并重组、引入多元股权、实施股权激励、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市场化管理(如事业部制)等方式进行改革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与控制的企业;

  2)受益于资源要素改革的行业证券。综合考虑社会体制、经济效益、环境影响及战略定位等因素,对土地、原材料、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改革,有利于优化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有利于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资源要素的定价纠偏,提高和改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本基金重点关注农林牧渔、采掘、新能源及设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受益行业;

  3)受益于户籍制度及生育养老政策改革的行业证券。对户籍制度和生育养老政策的改革,有利于统筹城市协调发展,加速产业城市融合;有利于缓解人口快速老龄化压力,释放由此带来的医疗、养老、消费、教育等社会需求。本基金重点关注医药生物、家用电器、教育传媒等受益行业;

  4)受益于国家安全和军工改革的行业证券。国家安全是中国发展崛起的坚强后盾,国家安全和军工改革有利于强化国家信息安全,推动军事科技化,实现军队现代化。本基金重点关注国防军工、通信、安防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等受益行业。

  同时,本基金将对受益于改革红利的相关行业领域进行密切跟踪,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范围和受益行业领域也会相应扩展。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改革红利相关获益行业领域的范畴。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选。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决策程序,权衡风险与收益,组建并动态调整组合。

  1)竞争优势。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的市场布局、客户定位、研发实力、优势资源、核心竞争力等要素评判企业的竞争优势,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

  2)治理状况。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企业的法人结构、激励机制、管理架构、发展战略、决策效率等层面评估企业的治理状况,在此基础上优选个股。

  3)财务估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兼顾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净资产回报率、资本成本等财务指标,以及企业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率(PEG)等估值指标,在此基础上甄选优质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券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

  本基金以经济基本面变化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货币、财政宏观政策,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判断利率和债券市场走势;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发掘可能的投资机会,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并且 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下转B19版)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52版)
   第A002版:聚焦上市公司三季报(上)
   第A003版:聚焦上市公司三季报(下)
   第A004版:要 闻
   第A005版:银 行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基 金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市 场
   第A011版:专 栏
   第A012版:数 据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11-0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