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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7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11月3日14时在公司总部1110号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已于2015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邬建树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到九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平湖拓普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拓普”)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0万套汽车隔音件项目”的实施主体。平湖拓普将承担10万套汽车隔音件的项目建设,该部分产能对应的投资额为5000万元,对应的实施地点为平湖经济开发区新凯路南侧、新兴三路西侧。公司将以出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平湖拓普。

  上述增加平湖拓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5年11月20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8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1月3日15时在公司总部1110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向与会人员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颜群力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平湖拓普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拓普”)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0万套汽车隔音件项目”的实施主体。平湖拓普将承担10万套汽车隔音件的项目建设,该部分产能对应的投资额为5,000万元,对应的实施地点为平湖经济开发区新凯路南侧、新兴三路西侧。公司将以出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平湖拓普。

  上述增加平湖拓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5年11月20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9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5]32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2,91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37元,募集资金总额1,467,867,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5,889,495.5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91,977,504.4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154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平湖拓普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拓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0万套汽车隔音件项目”的实施主体。本项目旨在实现发展战略目标在现有业务规模基础上的提升和扩大,是公司适应市场需要的战略选择,也是公司开拓市场的重要基础。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的经营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张,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满足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拟使用募集资金43,626.00万元,由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及“年产80万套汽车隔音件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业务网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完善,为顺应公司战略发展及募投项目实施需要,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完善公司产业布局,使公司的生产基地更加贴近下游客户,从而提高对客户需求的响应速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架构,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下沉至子公司,由子公司与客户直接展开合作。因此,为保证子公司对接业务顺利高效的开展,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平湖拓普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0万套汽车隔音件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平湖拓普承担10万套汽车隔音件的项目建设,该部分产能对应的投资额为5000万元,对应的实施地点为平湖经济开发区新凯路南侧、新兴三路西侧。公司将以出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平湖拓普。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从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加快“年产80万套汽车隔音件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尽快实现公司经营规模迅速扩张的发展目标。上述增加平湖拓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上述议案及对相关背景进行调查后,我们认为,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平湖拓普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产80万套汽车隔音件项目”的实施主体,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公司运营管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事项。

  监事会意见:

  公司增加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该事项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人意见:

  1、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使用,督促公司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对拓普集团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宜无异议。

  五、关于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履行程序的说明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15-060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20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107会议室(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20日

  至2015年11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经公司2015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1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公司依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以及会务工作,为减少会前登记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登记方式以及方法具体如下:

  (一)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证券账户卡至公司登记;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二)具体登记方法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以直接到会议指定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登记(须在2015年11月19日16点前公司收到的传真或信件为准),一律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时间和地点

  2015年11月19日(09:30-11:30,13:30-16:00)。

  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公司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6800850

  联系人:王明臻、龚玉超

  传真:0574-86800877

  邮政编码:315800

  2、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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