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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5-086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15年11月22日-11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2日15:00-11月23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18楼3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3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9,288,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923%。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9,286,3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9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736,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64%。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734,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6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佘文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88,104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6,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天虹香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由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88,004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8%),1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6,1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88,104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6,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佘文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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