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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新嘉联 公告编号:2015-63TitlePh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11-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54号)核准,向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等42名交易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4,585,062股,每股发行价格11.86元;同时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0,000股,每股发行价11.86元,募集资金人民币343,94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628,500.00元后,实收资本净额为人民币327,311,5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11日出具的"中汇会验[2015]3782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嘉善支行")、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农行嘉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330201040055662,截止2015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32,834.15万元(含预付财务顾问费100万元及验资费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等42个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农行嘉善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农行嘉善支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周梁辉、陈佳林、夏跃华可以随时到农行嘉善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行嘉善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农行嘉善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行嘉善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农行嘉善支行按月(每月 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农行嘉善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的,农行嘉善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金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行嘉善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农行嘉善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农行嘉善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农行嘉善支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7 份,公司、农行嘉善支行、国金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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