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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15临-053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5年11月7日、11月1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23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2日至2015年11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2日下午3:00至2015年11月23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地点: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成文先生 7、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数2,518,244,81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71.2668%(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总数999,61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283%),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数 2,517,512,87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71.2461%;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数731,94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207%。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转让厦门航空15%股权及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17,849,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3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85,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3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4,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919%;反对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719%;弃权85,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63%。 (二)关于将公司下属章村矿、显德汪矿和陶一矿整体资产及相关负债托管暨出售给冀中能源集团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35,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73.6119%;反对263,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6.3881%;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5,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6119%;反对263,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881%;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翼凤 谢元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 2015临-054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通知并转予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冀中集团正在筹划涉及公司所持金牛化工部分股权转让的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冀中集团成为金牛化工的控股股东。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9 号)的规定,公司转让所持部分金牛化工股权事项须经转让双方内部决策并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目前,上述事项正在筹划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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