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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5-105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10:00点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11月2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9名董事均以通讯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召集并主持。 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的议案》。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结果,股份发行价格为8.01元/股,发行股份72,409,485股(面值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人民币72,409,485元,由人民币420,786,000元变更为人民币493,195,485元,同意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以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的规定条款。 本决议内容根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做出,因此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5-106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39号)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2,409,48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5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450,000元。以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9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43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的议案》,同意公司(甲方)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同意公司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董家塅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对于此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变更、销户事宜,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订与之相关的协议、文件。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高超、康剑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伍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5-107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决议内容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做出,因此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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