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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5-072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重大诉讼情况
近日,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水海情)收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济民重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玉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
被告(反诉原告):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乾
地址:泗水县泗河办圣安路
被告: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乾
地址: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
2、案件起因:
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港基)诉被告泗水海情、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海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宁中院)提起诉讼,济宁中院于2014年4月29日做出(2012)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泗水海情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做出(2014)鲁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裁定,案件发回济宁中院重审。
3、诉讼请求:
山东港基请求法院判令:①第一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26686942.9元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3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并判令被告对其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②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付款责任;③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结果
经济宁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泗水海情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向原告山东港基支付4670000.00元。
2、被告泗水海情以其开发建设的"泗水海情圣地"51-45-301、51-45-401网点房屋(约1300平方米)抵付原告7330000.00元工程款项。
3、今后因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被告泗水海情承担。
4、被告泗水海情撤回对原告山东港基的反诉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葛。
5、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由原告山东港基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上述案件作预计负债处理,本次调解结果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重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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