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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5-103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上海珠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42,以下简称“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2,492,522股荣之联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492,522股股票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492,522股荣之联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二)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42,以下简称“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2,685,692股荣之联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685,692股股票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685,692股荣之联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三)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42,以下简称“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4,983,050股荣之联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4,983,050股股票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4,983,050股荣之联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四)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42,以下简称“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2,734,920股荣之联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734,920股股票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734,920股荣之联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五)浙江天堂硅谷久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42,以下简称“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3,254,237股荣之联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3,254,237股股票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3,254,237股荣之联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六)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42,以下简称“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7,477,567股荣之联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7,477,567股股票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7,477,567股荣之联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七)赖宗阳承诺:本人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42,以下简称“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1,306,707股荣之联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本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1,306,707股股票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本人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1,306,707股荣之联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三、保荐机构声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0、自愿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二)保荐机构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已对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版导读: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 2015-12-08 | |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2015-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