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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6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工商银行境内发行优先股的批复》(银监复[2015]189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23号)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4.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截至2015年11月24日止,发行人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53,342,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46,658,000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规定,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行已于2015年12月7日在北京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032920004673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行已开设专户,截至2015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4,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或保荐机构尚未收到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凭证的期间内,本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保荐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4、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资金的支出清单。

  5、本行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时,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保荐机构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6、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7、《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自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收到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凭证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6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点内容提示:

  ● 优先股代码:360011

  ● 优先股简称:工行优1

  ●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 本次挂牌总股数: 4.5亿股

  ●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5年12月11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5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本行于6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23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亿股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

  ■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确定,以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口径进行计算。

  2可分配税后利润来源于按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且以较低数额为准。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26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15年11月24日止,本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53,342,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本行上述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46,658,000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均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截至2015年11月24日止,本行本次发行后普通股总股本为人民币356,406,257,089元,代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356,406,257,089股,其中包括有限售条件的境内股份0股、无限售条件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269,612,212,539股以及无限售条件的境外上市外资股86,794,044,550股;本次发行优先股45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共计人民币45,000,000,000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24日出具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501368号)。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5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2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本行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4.5亿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4.5%,发行对象为26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24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截至2015年11月24日止,本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53,342,000元)。本行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行认为,本行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5〕2391号)同意,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5年12月1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工行优1

  2、证券代码:360011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 45,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行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认为,本行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

  本行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金杜就本行本次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亿股优先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金杜认为,本行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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