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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2015年第4次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至12月17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2、本基金自2015年12月18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2 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不含该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至12月17日,并自2015年12月18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

  注:N为自然日。

  对于开放期申购并在该开放期赎回的基金份额,由于开放期可能涵盖节假日或者周末,因此该份额的持有时间可能出现小于7日或者大于7日但是小于30日的情况,对应的赎回费率将按照上述安排收取。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4、下面以投资人进行南方绝对收益与南方价值、南方现金A之间的转换为例进行说明(其中1年为365天)

  ■

  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南方绝对收益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但不到两年,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南方绝对收益基金份额净值为1.168元,转入基金南方价值基金份额净值为1.285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3%,申购补差费率为0.3%,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168=11,68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1,680.00×0.3%=35.04元

  补差费=(11,680.00-35.04)/(1+0.3%)×0.3%=34.83元

  转换费用=35.04+34.83=69.87元

  转入金额=11,680.00-69.87=11,610.13元

  转入份额=11,610.13/1.285=9,035.12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500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4、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具体开通情况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8日

  

  关于修改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02213;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

  鉴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继续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期的运作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同时对《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了保本担保人相关信息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本担保人签订的《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自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本次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的“保证人”的词义进行修订。

  由“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人,指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保证人”

  改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人,指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保证人”

  二、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基金托管人”条款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新。

  1、 法定代表人由“傅育宁”改为“李建红”;

  2、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15.77亿元”改为“人民币252.20亿元”。

  三、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中“保本保障机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改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对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更新。更新后的内容如下: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3、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4、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5、成立时间

  2006年4月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三十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担保,债券发行担保(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9、其他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于2006年4月成立。2010年1月,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公司更名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10、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648.99亿元,不超过公司同期净资产(人民币55.51亿元)的25倍,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68.64亿元。

  二、保证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41亿元。

  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保证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四、除本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外,保证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六、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核心竞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对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到期”中“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南方核心竞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签订了《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8日

  

  附件: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129537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邮编:514048

  保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北路1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567294   传真:023-63567290  邮编:400010

  鉴于:

  1、《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已经届满,保证人同意为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运作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具备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条件。

  为落实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在本保本周期内通过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作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保证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计算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计算的资产净值(以下简称“保本金额”)。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41亿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肆拾壹亿元)。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周期为3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第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第1、2、3款规定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第1、2、3、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送达地址

  甲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

  乙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北路12号3幢。

  各方确认以上送达地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告知合同各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诉讼送达地址未做变更,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北路12号3幢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凯石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石财富”)签署的销售合作协议,凯石财富将自2015年12月8日起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

  (下转B7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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