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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5-53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近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依法提起上诉并预缴了相关上诉费用。近日,公司天津分公司收到天津高院2015年12月2日出具的津法00762091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
另,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辰公司")也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4日公司天津分公司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津辰公司《民事上诉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情况
2015年初,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津辰公司、上海潭建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一中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6日,天津一中院做出(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于2015年1月24日发布的《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2)以及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51)。
二、公司天津分公司提起上诉情况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上诉人: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第五项判决;(一审判决书第五项:驳回原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租赁协议解除后按租赁协议约定拆除在租赁物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
3、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租赁物及租赁场所内道路、通信、通电、通气等各类设施、设备,返还地下设施等隐形工程、设施、设备,移交租赁物内水、电、燃气等全部配套设施。
4、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归还租赁物期间的土地、房屋占有、使用费(其中,暂计算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土地、房屋占用费为人民币1,539,999元);
5、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539,999元。
三、津辰公司提起上诉情况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二)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三项判决内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第四项判决内容,改判上诉人支付房屋土地占有、使用费200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现处于二审上诉阶段,鉴于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上述诉讼事项若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民事上诉状》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法00762091号《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
3、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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