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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1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以书面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5年12月8日下午4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士勇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及董事代表9人(其中董事胡士清委托董事胡品龙出席;董事顾瑞华委托董事朱大勇出席),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玉春先生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董事同意;0名弃权;0名反对。 经现场选举、董事会批准,王玉春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玉春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议案》; 表决结果:9名董事同意;0名弃权;0名反对。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周世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周世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周世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9名董事同意;0名弃权;0名反对。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周世杰先生:198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周世杰先生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在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在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2年10月至今在江苏威尔曼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本次公司收购江苏威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后,周世杰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6,132,329股股份;另持有南通苏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5%的财产份额。周世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0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召开时间:2015年12月8日(星期二)下午2点。 3、召开地点:江阴市澄杨路11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士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4,0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合计代表股份114,07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0人,合计代表股份0股;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姚思静律师、何晓恬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075,0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无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075,0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无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075,0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无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姚思静律师、何晓恬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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