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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5—097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刚果(金)卡莫阿铜矿项目 完成交割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与加拿大艾芬豪矿业公司(Ivanhoe Mines Limited,以下简称“艾芬豪公司”)、晶河全球公司三方签署有关投资刚果(金)卡莫阿铜矿项目的《股权收购协议》,并于2015年11月21日签署《延期和成交协议》,由本公司出资收购艾芬豪公司持有的卡莫阿控股公司49.5%的股权及股东贷款。有关本次收购内容以及后续进展详见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5-038”号、“临2015-046”号、“临2015-064”号、“临2015-074”号、“临2015-093”号公告。 鉴于《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的先决条件已全部实现或豁免,本次收购于2015年12月8日(星期二)完成交割。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1899 证券简称:紫金矿业 公告编号:2015-096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8日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厦门市湖里区翔云三路128号紫金矿业集团(厦门)投资有限公司机场宾馆十楼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三)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陈景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2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律师以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预案》 2.01 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议案名称:赎回或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议案名称:担保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议案名称: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1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2议案名称:发行债券的上市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3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之自查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公司控股股东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第2、3、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通过;其它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涵 魏吓虹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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