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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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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108

  债券代码:112137 债券简称:12康得债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康得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康得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37)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2月11日(因2015年12月13日为周日,故提前),凡在2015年12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2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1、发行价格(每张):本期债券面值100元

  2、年付息次数:1次

  3、本付息期票面利率:5.90%

  4、派息额(每张):5.9元

  5、付息登记日:2015年12月11日

  6、除息日:2015年12月14日

  7、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90%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2月14日

  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12月14日开始支付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康得债

  3、债券代码:112137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公司在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7及2015年11月18日进行了债券回售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2康得债"本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1,000张,回售金额105,900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90%;

  下一期票面利率为5.90%。

  7、债券起息日:2014年12月14日。

  下一期债券起息日:2015年12月14日。

  8、债券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1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到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每年付息一次。

  9、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90%。每10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9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7.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元派发利息为53.1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11日

  2、除息日:2015年12月14日

  3、付息日:2015年12月14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15年12月11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2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科技园区振兴路26号

  联系人:钟 凯、王 山

  电话:010-89710777

  传真:010-80107261

  邮政编码:10220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项目主办人:王晨宁、曹震宇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5227

  邮政编码:10001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107

  债券代码:112137 债券简称:12康得债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已与被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一致,并明确约定了各方权利及责任;

  2、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已在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称:二期计划)等待期开始进行摊销。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3、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条件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公告的次交易日起,公司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期间内的可行权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

  4、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情况简述

  (一)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方法>的议案》等议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2012年11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原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

  (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2012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四)根据二期计划,激励对象为33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50万份,行权价格为16.36元。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2年11月27日;

  (五)因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2013年10月2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的议案,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为97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0.86元;

  (六)2013年12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二期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3名与公告人员一致,本次可行权总数量为390万股,行权价格为10.86元/股;

  (七)2014年5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同意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0.86元调整为10.77元,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不变;

  (八)2014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33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292.5万股,行权价格为10.77元/股;

  (九)2015年5月29日,因2014年度权益分派,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行权价格由10.77元调整为7.11元,尚未行权数量已进行了相应调整;

  (十)2015年12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二期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3名与公告人员一致,本次可行权总数量为438.4464万股(注:因2014年度权益分派已调整),行权价格为7.11元/股。

  二、本次行权股票相关基本信息、来源、种类、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一)期权代码:037607,期权简称:康得 JLC2

  二期计划可分3期行权,本次为第3个行权期,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办自主行权事宜。

  (二)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和种类: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3人,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438.4464万股(获授的股票期权总额为975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30%。

  (四)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11元/股。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15年11月30日起-2016年11月25日止。

  (六)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行权期限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届时由公司注销。

  三、独立董事对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可行权条件,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其作为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33位激励对象名单与原名单相符;

  3、股票期权的行权有助于建立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33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二期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四、监事会对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33名激励对象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激励对象的2014年度考核结果符合公司第二期计划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法》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第二期计划本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33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二期计划的授予对象第三个行权期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审议后认为:公司二期计划首次授予的33名对象第三个行权期2014年度绩效考核均合格,其作为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二期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六、律师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康得新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票数量、可行权价格和可行权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行权尚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预计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二期计划,假设本次可行权的438.4464万股若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3,117.35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438.45万股,计438.45万元,资本公积增加2,678.90万元。综上,本期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并假定以2014年末相关数据为基础测算,将影响2014年基本每股收益下降0.0048元,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0.05%。

  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八、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109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正在筹划实施新一期非公开发行事宜,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康得新,股票代码:002450)自2015年12月9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待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2康得债、证券代码:112137)不停牌。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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