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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3 证券简称:川大智胜 公告编号:2015-055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20,334,387股。

  公司本次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171,79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83.16元,扣除股发行费用人民币15,6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4,399,983.1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川华信验[2015]9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新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新城支行

  乙方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两个,账号分别为1001829000000748、1001829000000733,截至2015年11月23日专户余额分别为214,000,000.00元、176,000,000.00元。上述专户分别用于"D级飞行模拟机增购及模拟训练中心建设项目"、"高精度三维全脸照相机与三维人脸识别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2开设专户,账号为8111001014000073538,截至2015年11月23日专户余额46,499,983.1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光虎、江敬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253 证券简称:川大智胜 公告编号:2015-056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3月4日,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下称"本次发行")。公司已于2015年3月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证券")签署《四川川大智胜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和《四川川大智胜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招商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5号)核准,并已于2015年12月完成本次发行相关工作。招商证券指派刘光虎、江敬良(简历附后)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的保荐职责,持续督导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刘光虎,男,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拥有9年的投行业务经验,保荐参与了世联行、圣农发展、九洲药业等IPO项目,保荐参与了宁波海运、川大智胜、世联行、飞亚达等再融资项目。

  江敬良,男,招商证券保荐代表人,曾参与过华平股份IPO、通富微电公开增发及非公开发行、广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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