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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14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7日(9:30-11:30,13:3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金雪军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5年12月21日召开的201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金雪军先生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其基本情况如下“

  金雪军,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2012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征集人金雪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金雪军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且对《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10:00

  2、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

  (三)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15年12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7日(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2、征集对象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联系电话: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后,由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四、其他

  1、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有效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则被明示撤回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3、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如果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征集事项进行了现场投票,则以现场投票为有效;

  4、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报告书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书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特此公告。

  征集人:独立董事金雪军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公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 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14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股东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62,334,91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08%,下称“宁波嘉源”)通知,宁波嘉源将原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171,490,000股解除质押,相关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已办理完毕。同时, 宁波嘉源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20,000,000股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12月11日,购回交易日是2017年12月11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至目前,宁波嘉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80,7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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