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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8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互动邮箱:stock@jieshun.cn,互动电话:0755-83112288-8829。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1日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9:30-11:30,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15:00至2015年12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17号捷顺大厦3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385,920,166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64.2086%。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额385,920,166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4.208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85,920,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85,920,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85,920,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谨星、王琼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8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2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2015年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通过重新申请认定。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44201230),发证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有效期三年。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自2015年起公司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公司已经披露的财务数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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