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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6-002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6-01-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姜红海、马吉锋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2014年12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且新发药业已根据该判决支付给公司赔偿金9,357,731.00元,后其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的《重要事项公告》。 2016年1月6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35号),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具体内容如下: 新发药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将产生积极影响,公司会继续跟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非现金部分的执行情况。公司会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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