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编号:临2016-02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发电量完成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初步统计, 2015年1-12月,公司完成合并口径发电量352.3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86%,其中火电完成345.6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24%,风电完成3.3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2.73%,光伏发电完成3.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0.05%;上网电量337.09亿千瓦时,上网电价均价0.47元/千瓦时。 公司发电量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司并购的淮沪电力、马耳他D3电厂纳入合并范围以及风电、太阳能等新项目投产发电;二是公司积极与电网公司沟通,抓住机遇争发有效电量。 公司所属各电厂2015年全年发电量数据如下: ■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021 股票简称:上海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6-03 债券代码:122231 债券简称:12上电债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上电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 不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适用的利率:4.55% ●调整后适用的利率:4.55% ●起息日:2016年3月4日 根据本公司于2013年公告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 上电债,债券代码:12223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2 上电债”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2 上电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4.55%不变(注: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上电债。 3、债券代码:122231。 4、发行规模: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4.55%,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2上电债”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即“12上电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4.55%不变。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8、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8年3月4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6年3月4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8年3月4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月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债权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3月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6年3月4日。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3月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6、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7、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1、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公司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丹 联系人:马连萍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 电话:86-21-23108886 传真:86-21-23108717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寻国良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4374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2日
股票代码:600021 股票简称:上海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6-04 债券代码:122231 债券简称:12上电债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上电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2 ●回售简称:上电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8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 年3月4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12上电债”公司债券利率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2上电债,债券代码:122231)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2上电债”存续期后 2年的票面利率,即“12上电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4.55%不变。 2、根据《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条款,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付息日(2016年3月4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8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上电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2上电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年3月4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上电债”债券,请“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6年3月4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上电债。 3、债券代码:122231。 4、发行规模: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4.55%,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2上电债”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即“12上电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4.55%不变。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8、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8年3月4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6年3月4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8年3月4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月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债权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3月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6年3月4日。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3月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6、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7、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1、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2,回售简称:上电回售。 2、本次回售申报期: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8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 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 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3月4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上电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年3月4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5年3月4日至 2016年3月3日期间利息,利率为4.55%。每手(面值1,000 元)“12上电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5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上电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2上电债”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6年1月14日至 2016年1月18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8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上电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6年3月4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上电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年3月4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上电债”债券。请“12上电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上电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上电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5.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元派发利息为36.4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2上电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2上电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丹 联系人:马连萍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 电话:86-21-23108886 传真:86-21-23108717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寻国良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4374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2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