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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4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文龙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高慧忠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在任高管部分列席了会议,副总经理候文彬因工作原因未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延长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理峰、吴传娇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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