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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420063 证券简称:武锅B3 公告编号:2016-001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 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业绩预告类型:扭亏为盈 3、 业绩预告情况表: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测算做出,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业绩扭亏为盈的主要原因系本期收款导致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以及成本控制、项目管理加强致国外订单毛利提高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7月13日终止上市并摘牌,并于2015年9月15日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证券时报》和《大公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合法合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收购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合法合规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现根据武汉锅炉转达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一致。 根据《审核意见》,武汉锅炉对相关情况予以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的资料。本所律师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按《反馈意见》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意见: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武锅未清偿的负债、未解除武锅为其提供担保或损害武锅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武汉锅炉的确认,并经核查,本次收购完成后,武汉锅炉原实际控制人阿尔斯通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武汉锅炉未清偿的负债、未解除武汉锅炉为其提供担保或损害武汉锅炉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王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唐强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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