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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3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2016年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15:00至2016年1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刘昂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7,947,39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1.7050%。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471,3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20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476,05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5024%。 公司部分董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煤矿建总医院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68,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4%;反对17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4%;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16,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34%;反对1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71,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71,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72,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9%;反对16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71,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71,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资产损失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71,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12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与韩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4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合同签订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实智能")累计实现签约金额为194,358.16万元,中标未签约金额为39,720.10万元,合计金额为234,078.26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85.33%。(上述统计口径均为母公司达实智能,不含合并报表内子公司)。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建筑三大业务板块稳步推进,且各业务板块均在所属领域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13,460.15-16,825.19万元,同比增长20%-50%。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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